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桂福星禾木业制版厂。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雒中,个体户。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本院在执行永福县桂福星禾木业制版厂申请执行雒中、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雒中、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12)永民初字第7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永民初字第7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
书记员 唐作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