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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恢8号

永福县桂福星禾木业制版厂与雒中、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福县桂福星禾木业制版厂,雒中,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桂福星禾木业制版厂。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雒中,个体户。被执行人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本院在执行永福县桂福星禾木业制版厂申请执行雒中、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雒中、桂林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012)永民初字第7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永民初字第7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

书记员  唐作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