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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162号

胡杰与孙龙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杰,孙龙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162号

原告:胡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龙乾,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孙龙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