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162号
原告:胡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龙乾,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孙龙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杰负担。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