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聂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谢加富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