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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761-2号

胡继龙、袁爱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继龙,袁爱芹,杨仕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胡继龙,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袁爱芹,女,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仕书,男,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胡继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爱芹、杨仕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5)鄄执字第7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仕书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16×××47),现需将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仕书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账户存款44000元(账号:16×××47)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合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