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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110号

郝凤林任言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凤林,任言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郝凤林,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市医药公司退休工人,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任言锋,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市建设银行职工,现住佳木斯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