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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22号

邹晓鹏与涞源县电力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晓鹏,涞源县电力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邹晓鹏,男。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电力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红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晓鹏与被告涞源县电力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晓鹏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晓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邹晓鹏负担。

审 判 长  孙 波

审 判 员  高洪雨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