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53号原告王雷,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郑金枝,女,2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郑忠全,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郑金枝、郑忠全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雷撤回对被告郑金枝、郑忠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元。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