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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753号

王雷与郑金枝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雷,郑金枝,郑忠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53号原告王雷,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郑金枝,女,2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郑忠全,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郑金枝、郑忠全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雷撤回对被告郑金枝、郑忠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元。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