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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138号

卫某某与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某某,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卫某某,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9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宽良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李根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仲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