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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13号

广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项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项再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法定代表人龙相志,行长。被执行人项再萍,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项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项再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再萍的银行存款274003.71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林新宇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