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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1926号

申请执行人滕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郭某某、郭某、郭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强制过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某某,林某某,郭某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滕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郭某某、郭某、郭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林林某某、郭某某、郭某、郭某某、郭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某某、郭某某、郭某、郭某某、郭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X房屋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滕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威执行员  张猛执行员  李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