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8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黄志德,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永平,男,密山市水务局,职务科员。委托代理人冯海波,男,密山市水务局,职务科员。被执行人密山市天宇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凡清,女,职务场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密山市天宇石材有限公司因欠缴2015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
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海
代理
审判员 庄玉彬
代理
审判员 吕建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