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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行审3号

密山市水务局申请执行密山市天宇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密山市天宇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8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黄志德,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永平,男,密山市水务局,职务科员。委托代理人冯海波,男,密山市水务局,职务科员。被执行人密山市天宇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凡清,女,职务场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密山市天宇石材有限公司因欠缴2015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

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海

代理

审判员  庄玉彬

代理

审判员  吕建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