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4433号

赵明诉李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明,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33号原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明与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