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33号原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明与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