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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188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刘再强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再强,白彩云,刘刚亮,巫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8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开发路东24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08025892。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再强,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高家堡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北关商住楼2-903。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20113187X。被告白彩云,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高家堡镇人,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103051868。被告刘刚亮,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认,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北关商住楼2-703。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707171890。被告巫振平,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瑶镇乡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北关商住楼3-901。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002022798。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再强、白彩云、刘刚亮、巫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再强、白彩云、刘刚亮、巫振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