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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506号

王艳与青岛奥源电子有限公司、刘泽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青岛奥源电子有限公司,刘泽鑫,刘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青岛奥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鑫。被执行人刘泽鑫被执行人刘娜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青岛奥源电子有限公司、刘泽鑫、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万元及执行费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远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