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陶六梅,女,1940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安平,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安平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安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