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1699号原告吕某甲。被告庄某。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77年10月5日生一男孩吕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吕香娟,现均已成人,由于父母包办婚姻,自结婚后就经常发生矛盾,但为了父母和孩子委曲求全,自2010年以来,被告无故经常外出,致使双方分居五年之久,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书面答辩称:1、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非父母包办婚姻,双方已共同生活40年,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2、双方没有分居,只是原告曾在外治病时间较长,且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离婚是想跟他人结婚,但少年夫妻老来伴,只要不离婚,被告对原告的行为不加干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77年10月5日生一男孩吕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吕香娟。原告称双方自结婚初期感情就不好,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回娘家居住,且不伺候老人,也不照看孙子,近五年双方虽在一个房子居住,但个人过个人的,没有沟通交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当庭陈述并经庭审核实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男一女,现均已成人,双方应当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虽称双方已五年之久缺乏沟通交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较长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出现冲突在所难免,但没有本质性矛盾,且被告书面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见其对该段婚姻仍倍加珍惜,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维持的,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予娥
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
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单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