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930号
原告:吴美兰。
被告:楼勇轩。
被告: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盂县阳泉北站站前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兰与被告楼勇轩、山西省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美兰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