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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930号

吴美兰与楼勇轩、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美兰,楼勇轩,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930号

原告:吴美兰。

被告:楼勇轩。

被告: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盂县阳泉北站站前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兰与被告楼勇轩、山西省盂县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美兰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