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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829号

金某与湖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某,湖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829号原告金某,女。被告湖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总经理。

原告金某诉被告湖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石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石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