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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197号

刘传发与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传发,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197号原告刘传发,农民。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审庆云县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宋云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发诉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发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发撤回对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传发负担。

审判员 王 丽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