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3858号

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与万习岭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习岭,男,汉族,1938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邓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习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习岭委托代理人万正,被上诉人碳素公司委托代理人梁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343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万习岭。

审 判 长  欧阳梅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