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295号原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周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素侠,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素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素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