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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128号

王夕洪申请执行唐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夕洪,唐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128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夕洪,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玉清,男,汉族。王夕洪与唐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556.41元、代垫诉讼费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款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