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民再17号

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与申忠红及余作鹏、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余作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申忠红,余作鹏,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余作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再1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申忠红。

委托代理人:史建权,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余作鹏。原审被告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作鹏。原审被告余作贺。再审申请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帆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忠红及原审被告余作鹏、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帆进出口公司)、余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湘01民申1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易 颖

审 判 员  王 波

代理

审判员  严新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宵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