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再1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申忠红。
委托代理人:史建权,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余作鹏。原审被告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作鹏。原审被告余作贺。再审申请人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帆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忠红及原审被告余作鹏、湖南东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帆进出口公司)、余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东帆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湘01民申1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易 颖
审 判 员 王 波
代理
审判员 严新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宵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