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33号
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忠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东贤,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