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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592号

郏德有与马群、路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德有,马群,路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592号

原告:郏德有,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群,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路露,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德有诉被告马群、路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郏德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郏德有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郏德有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