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592号
原告:郏德有,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群,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路露,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德有诉被告马群、路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郏德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郏德有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郏德有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