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文亮,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文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文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杜文亮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圆通缘宾馆门口驶往恩波大道国色天香娱乐会所唱歌。次日凌晨,被告人杜文亮再次驾驶该车从恩波大道驶往西堤南路,途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129号附近时,被巡逻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杜文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查处经过录像及制作说明,查获照片及说明,被告人杜文亮的供述和辩解,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杜文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杜文亮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文亮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文亮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