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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67号

吴劳娃与尹志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劳娃,尹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67号原告吴劳娃,男,汉族。被告尹志华,男,汉族。

原告吴劳娃与被告尹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劳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劳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庆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