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67号原告吴劳娃,男,汉族。被告尹志华,男,汉族。
原告吴劳娃与被告尹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劳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劳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庆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