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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450号

林江山、黄进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江山,黄进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50号申请执行人林江山,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居民,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进福,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江山与被执行人黄进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

一、被执行人黄进福偿还申请人林江山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14之日止)。

二、要求执行人黄进福支付自2015年8月15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李敬平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