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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768号

吉学福与朱世勇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学福,朱世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吉学福,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娜,系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世勇,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吉学福与被执行人朱世勇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104民督号2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学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学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学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世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新生

审判员  崔卯元

审判员  王文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