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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4414号

肖发元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发元,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414号

原告:肖发元,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1841815—0)

法定代表人:谢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德康,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发元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发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发元负担。

审判员 柯 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芷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