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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刑初141号

苗生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当事人
苗生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生俊,曾用名苗高成,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2015年1月13日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西延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1月20日移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生俊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生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腊月十九日,胡宁坟(又名胡院文,已死亡)伙同红旗、渭强(二人在逃),将受害人史娜娜、刘欢欢从临渭区小桥人力市场拐卖到延安市子长县栾家坪乡黑疙瘩村,经冯卫东(在逃)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将史娜娜卖给被告人苗生俊为妻。直到2011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受害人史娜娜给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说明其被拐卖的地址,才被成功地解救回来。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苗生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生俊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腊月十九日,胡宁坟(又名胡院文,已死亡)伙同红旗、渭强(二人在逃),将受害人史娜娜、刘欢欢从临渭区小桥人力市场拐卖到延安市子长县栾家坪乡黑疙瘩村,经冯卫东(在逃)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将史娜娜卖给被告人苗生俊为妻。直到2011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受害人史娜娜给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阳郭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说明其被拐卖的地址,才被成功地解救回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明2012年2月9日临渭区阳郭镇北杨村三组村民杨小勇报案称其妻史娜娜于2008年被拐卖。2、抓获经过及移交证明,证明2015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苗生俊被陕西铁路公安处子长站派出所抓获,并将该犯罪嫌疑人于2015年1月20日移交临渭分局。3、被害人史娜娜陈述,证明被害人史娜娜在2007年腊月29日被胡宁坟(又名胡院文,已死亡)伙同红旗、渭强(二人在逃)从渭南市小桥人市上拐卖到延安市子长县栾家坪乡黑疙瘩村。到2012年3月被公安名警解救,在被拐卖期间,史娜娜又名李莎。4、证人刘可兴证言,证明苗生俊的媳妇是为渭南人,是两个人领来的,苗生俊出了8000元领回来的。因为身份证和户口本一直没拿来,所以没有办结婚证。5、被告人苗生俊供述,证明被告人苗生俊在2007年冬天,从其村上一个叫冯卫东的男子手里花8000元买了一个叫“李莎”的婆姨当媳妇,生活了几年后被女方家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救回去了。本案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苗生俊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在卷,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生俊向他人支付8000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史娜娜,核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生俊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苗生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苗生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苗生俊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管制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左敏

人民陪审员  李华

人民陪审员  张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