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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366号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366号

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号行政中心四楼。

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裁定: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烟开人社监理字(2015)07-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为牟朝成缴纳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10744.62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7829.85元,个人部分2914.77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因他案被查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纪法院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