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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50号

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50号申请人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低丘缓坡。法定代表人嵇晓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安澜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菲。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