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50号申请人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低丘缓坡。法定代表人嵇晓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安澜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菲。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