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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19号

白云霞与高雁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云霞,高雁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白云霞

被执行人:高雁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高雁国所有,车牌号为吉F23X**斯巴鲁森林人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