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蕾。被执行人秦栋,坊子区政府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王晓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坊清商初字第5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蕾、秦栋、王晓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蕾、秦栋、王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二、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5月日起至2017年5月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