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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446号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宝,姜绪才,陶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宝,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姜绪才,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陶立,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志宝、姜绪才、陶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9999.99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69999.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16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