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连付。委托代理人李俊,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锦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住建湖县近湖镇向阳路10号。负责人赵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民,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连付因与被上诉人周锦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连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连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连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6.5元,由上诉人钟连付负担。
审 判 长 俞静云
代理
审判员 杨汉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