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306号申请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本祥。被申请人夏奉忠。
申请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奉忠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