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68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多又好超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超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多又好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6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