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4执保111号

鲍玉梅与周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玉梅,周庆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11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梅,女,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周庆辉,1978年10月1日生,女,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鲍玉梅与被执行人周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126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周庆辉工资账户及公积金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解除了对周庆辉工资账户及公积金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