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70号原告吕静,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丽娜,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武艳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琳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静诉被告刘成、武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静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聪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