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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095号

薛金巧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095号薛金巧、朱自飞、合肥盛邦美容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薛金巧、朱自飞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73784.4元,利息罚息14534.4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4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款请之日止,具体计算公式见原告提供的计算清单);

二、被执行人薛金巧、朱自飞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8400元;

三、被执行人合肥盛邦美容策划有限公司就薛金巧、朱自飞的上述第一项、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1155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621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