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76号原告曾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曾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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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76号原告曾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曾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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