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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076号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76号原告曾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曾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叶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