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803号罪犯高顺金,男,1991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顺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已执行625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9月13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3年10月16日、2015年3月2日裁定对罪犯高顺金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高顺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顺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顺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顺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刘春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