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845-2号原告朱秀云,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郭学广,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云与被告郭学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秀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杰
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
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