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54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3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白雪松,系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彭继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诗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