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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192-1号

吴景国与冷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景国,冷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92-1号

申请执行人:吴景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冷利华,女,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景国与被执行人冷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冷利华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景国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冷利华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冷利华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