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92-1号
申请执行人:吴景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冷利华,女,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景国与被执行人冷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冷利华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景国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冷利华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冷利华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