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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425-1号

李秋莲、肖静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秋莲,肖静修,张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莲,女,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肖静修,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汉强,男,住菏泽市。申请执行人李秋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静修、张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肖静修、张汉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汉强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账户内有存款(账号:62×××3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汉强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账户76600元(账号:62×××3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合

审判员  霍学岭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