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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756号

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56号

原告:徐某。

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