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56号
原告:徐某。
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 来自:
徐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756号
原告:徐某。
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