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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864号

张晓敏与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敏,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被执行人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鸿。申请执行人张晓敏与被执行人青岛飞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子【2015】第3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97.71元及执行费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劳人仲案子【2015】第3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远卿 百度搜索“”